(2024)粤0103民初9560号原告范维涛诉被告袁伯西、龙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52:2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60号
袁伯西:
原告范维涛与被告袁伯西、龙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956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决被告袁伯西、龙其国向原告连带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16911.67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四倍计算,现在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为16911.67元);二、判决被告袁伯西、龙其国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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