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61号原告梁景欣诉被告郑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52: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61号
郑培乐:
原告梁景欣与被告郑培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956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返还1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721.66元(以10000元为基准,按照2021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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