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29号原告盛康达(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56: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29号
朱达杰:
原告盛康达(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14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1.25元(以714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412.9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陈祠平、徐永贤,电话:020-83006125、830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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