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36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丁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57:2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36号
丁喜良: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丁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77687.28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4年3月8日的利息29294.64元、复利1158.63元、罚息333.73元;自2024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23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文博路5号山宜水富家园5座3106房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陈祠平、徐永贤,电话:020-83006125、8300610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