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0144号原告赵革萍诉被告夏小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14: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0144号
夏小康:
本院受理原告赵革萍诉被告夏小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0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革萍支付394199.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94199.5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二、驳回原告赵革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38元由被告夏小康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郑越海、梁又千,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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