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92号原告广州港丰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15: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92号
程诗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港丰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诗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港丰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157.09元;被告程诗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港丰皮革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9元,由被告程诗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马晴、区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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