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319号原告刘誉沾与被告广州天芸山茶业有限公司、余怡影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50:1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319号
广州天芸山茶业有限公司、余怡影:
原告刘誉沾与被告广州天芸山茶业有限公司、余怡影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广州天芸山茶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大益茶品牌的2301版纳印象1件(价值18000元),2101金色韵象4件(价值168000元),23017542普通版1件(价值21000元),2201乔木圆茶4件(价值64000元),23017542十年老店特藏3件(价值96000元),2201古韵金香7件(价值385000元),1901高山韵象1件(42000元),2201精品孔雀1件(价值110000元)。如不能返还,则向原告赔偿90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4000元为本金,按LPR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被告余怡影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3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李柳娴,电话:020-8300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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