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338号原告何略与被告习锡强、朱树林、陈善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50:3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338号
朱树林、陈善清:
原告何略与被告习锡强、朱树林、陈善清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习锡强、被告朱树林、被告陈善清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350000元;2.被告习锡强、被告朱树林、被告陈善清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1847.22元(欠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1日起计至2023年3月29日);3.被告习锡强、被告朱树林、被告陈善清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3.7%×4)计算,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0日起计至三被告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3月11日,违约金为50073.33元);4.被告习锡强、被告朱树林、被告陈善清共同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30000元;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3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李柳娴,电话:020-8300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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