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345号原告黄锦华与被告卫浩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50:5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345号
卫浩全:
原告黄锦华与被告卫浩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于1996年10月21日签订所书写的转让证明为无效,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告卫浩全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3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李柳娴,电话:020-8300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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