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496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乐强食品商行与被告庞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52:3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496号
庞振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乐强食品商行与被告庞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庞振强支付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乐强食品商行货款25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5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0.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庞振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83006104、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