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00号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华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53:1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00号
李海华:
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2.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DG452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DG452货车2023年、2024年的车队费用共8360元(按4180元/年:包括含税管理费3960元、安全学习费100元、协会费120元)及其滞纳金(以当年所欠费用为基数按每天欠费的3‰自欠费之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及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7日16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83006104、8300620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