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03号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宏秀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53:5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03号
何宏秀: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宏秀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2.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K7220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K7220货车2022年、2023年和2024年3年的车队挂靠费用46260元(按15420元/年全包)及其违约金(以当年所欠费用为基数按每天欠费的3‰自欠费之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83006104、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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