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11号原告杨成春与被告黄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54:3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11号
黄诗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春与被告黄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黄诗文限期向原告杨成春支付所欠货款48000元。2.判令被告黄诗文限期向原告杨成春赔偿违约损失及应得利息共9384元(自最后一次原告杨成春将被告黄诗文所买建筑材料送至目的地起,即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共计17个月,以1年期LPR4倍利息计算违约金即17/12*3.45%*4*48000=9384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被告黄诗文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9日16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83006104、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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