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401号原告广州市锃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鸿骏五金有限公司、吴卫、江贵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7:02: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401号
吴卫:
本院受理(2024)粤0103民初1401号原告广州市锃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鸿骏五金有限公司、吴卫、江贵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及(2024)粤0103民初14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广州市锃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卫的起诉。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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