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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967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诉被告周经林信用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7:03: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9674
周经林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诉被告周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9674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经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392.81元;二、被告周经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和增值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和增值服务费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条款细则》《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和增值服务费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周经林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周经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二
 
联系人:民二庭 侯瑜、孙晓娟     
联系电话:83006104、 83006092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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