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57号原告谢子熙与被告彭良臣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7:14: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57号
彭良臣:
本院受理原告谢子熙与被告彭良臣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彭良臣向原告谢子熙支付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的租金3419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彭良臣向原告谢子熙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水电费210元、物业管理费785.1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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