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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3民初17130号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冲、红安恒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福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扎施商贸有限公司、锦州嘉烨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奉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7:21: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17130
王冲、武汉福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奉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冲、红安恒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福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扎施商贸有限公司、锦州嘉烨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奉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王冲偿还借款565986.86元及利息19951.11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2.判令王冲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扎施商贸有限公司出质的210553342544020200825708354264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被告红安恒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福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扎施商贸有限公司在汇票金额373805.23元及该款从2021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内容承担付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扎施商贸有限公司出质的231322701003420200813700272979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被告锦州嘉烨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奉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郑州扎施商贸有限公司在汇票金额193920元及该款从2021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内容承担付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由王冲、郑州扎施商贸有限公司、红安恒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福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嘉烨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丰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2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陈小倩、吴帆   联系电话:83006187、8300615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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