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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275号原告麦笑冰、陈丽卿、谭启辉、谭詠欣诉被告谭康乐、谭丽珍、谭满基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0:33:3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275

谭丽珍、谭满基

本院受理原告麦笑冰、陈丽卿、谭启辉、谭詠欣诉被告谭康乐、谭丽珍、谭满基继承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及证据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谭文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集贤坊10号【不动产权证号:穗房地证字第218068号】的房屋产权由原告麦笑冰继承9/48的产权份额、被告谭康乐继承3/48的产权份额、被告谭丽珍、谭满基各继承12/48的产权份额、原告陈丽卿继承8/48的产权份额、被告谭启辉继承2/48的产权份额、原告谭詠欣继承2/48的产权份额,即继承后,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为:原告麦笑冰占有9/48的产权份额、被告谭康乐占有3/48的产权份额、被告谭丽珍、谭满基各占有12/48的产权份额、原告陈丽卿占有8/48的产权份额、被告谭启辉占有2/48的产权份额、原告谭詠欣占有2/48的产权份额。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谭丽珍、被告谭满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473093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枫杜烨,电83006174、8300581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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