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34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李秋好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0:38: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3429号
李秋好: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李秋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秋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0342.33元;二、被告李秋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被告李秋好负担(受理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已预交966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李秋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4费966元迳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剩余966元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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