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343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罗德庆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0:39:3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3430号
罗德庆: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罗德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4)粤010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德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169.07元;二、被告罗德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被告罗德庆负担(受理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已预交1063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罗德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063元迳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剩余1063元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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