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0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诉被告陈水红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0:44: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019号
陈水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告陈水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水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029.07元;二、被告陈水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和分期手续费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和分期手续费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被告陈水红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俊薇、吴素燕 ,电话83005911、830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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