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61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赵龙邹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0:48:1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618号
赵龙邹: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赵龙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8998.35元,暂计至2022年8月9日的利息83204.56元、其他费用0.00元(自2022年8月10日起,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计:192202.9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金超、杨爵阁,电话83006081、8300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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