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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8114号原告广州皮界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夏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1:21:5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8114

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夏子静

原告广州皮界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夏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欠货款1050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601.53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如下:逾期付款利息=应支付款项总额x1%月利率x逾期支付天数(2022111日起,暂计至起诉当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813153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陈祠平、徐永贤,电话020-83006125、8300610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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