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821号原告李德英与被告广州蓝邻贸易有限公司、刘兵武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1:22: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821号
广州蓝邻贸易有限公司、刘兵武:
原告李德英与被告广州蓝邻贸易有限公司、刘兵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1.7元(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清息止),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利息暂计算为451.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3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陈祠平、徐永贤,电话:020-83006125、8300610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