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825号原告广州市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念军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1:23:2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825号
李念军:
原告广州市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念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2024年4月挂靠费2080元、杂费420元、迁出费3000元、注销营运证手续费1500元,共计7000元;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委托管理合同》和《车辆委托服务价格认定书》;3、请求确认车牌号码粤AY4L29的机动车权属人为被告,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车辆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4、请求判令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元归原告所有;5、请求判令办理行驶证等证件过户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陈祠平、徐永贤,电话:020-83006125、830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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