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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8827号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峰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1:23:4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8827

杨海峰

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峰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BH672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BH672货车2021()2023()3年的车队费用19707(6569/)及其滞纳金(以当年所欠费用为基数按每天欠费的3%自欠费之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5000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总计37707元及滞纳金。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87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陈祠平、徐永贤,电话020-83006125、8300610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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