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829号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水生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1:24:0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829号
汤水生:
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水生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N4753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N4753货车2022年欠车队费用的尾款3180元、2023年车队费用6080元(按6080元/年)共9260元及其滞纳金(以当年所欠费用为基数按每天欠费的3%自欠费之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垫付保险费7658.59元(含900元货运险费)及车船税100.64元共7759.23元及其滞纳金(以7759.23元为基数按每天欠费的3%自垫付之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5000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总计35019.23元及滞纳金。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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