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30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浩鑫皮革行与被告李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1:24: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30号
李新亮: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浩鑫皮革行与被告李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28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3日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陈祠平、徐永贤,电话:020-83006125、8300610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