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33号原告食尚(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1:25:0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33号
谭辉泉:
原告食尚(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357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357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暂计至2024年1月29日为2772.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89.27元(以6357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暂计至2024年1月29日为2389.2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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