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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3477号原告陈敢锋与被告陈承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6:00:5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23477

陈承祥

原告陈敢锋与被告陈承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承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敢锋支付材料费、劳务费合计116800元;二、被告陈承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敢锋支付利息(利息以116800元为本金,其中2018年1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三、驳回原告陈敢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3元,由被告陈承祥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联系人:余静、赖正伟,电话:8300616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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