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88号原告喻元元与被告林秋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6:03: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88号
林秋钦:
本院受理原告喻元元与被告林秋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2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08月08日09时30分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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