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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646号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德俊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6:04:1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9646

赖德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德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令解除被告和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签订的《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合同》;二、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J5C41号的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为01900319、车架号为LVBV3JBB3BJ054085)过户至被告名下的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的挂靠费3000元、入会费100元、学习档案费240元、二级维护费600元、车船税48元,合计3988元,以及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3988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4年01月01日至解除合同之日按3000元/年计算的挂靠费(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为419.18元)、2024年入会费100元、学习档案费240元、二级维护费600元、车船税48元,合计1407.18元,以及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1407.18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5000=7000元。六、判令原告不予退回被告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08月16日0930分本院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穗花吴培微  联系电话:02083005896、8300609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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