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0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告林庆森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7:39:5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026号
林庆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告林庆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庆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020.69元;二、被告林庆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及2016年12月30日前的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和分期手续费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滞纳金和分期手续费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林庆森负担(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林庆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陈小倩、龙书记员 联系电话:83006187、830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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