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461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梅金妹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7:50:5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616号
梅金妹: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梅金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6605.19元,暂计至2023年11月22日的利息23742.14元、其他费用0.00元(自2023年11月23日起,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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