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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386号原告王海林与被告黎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06 18:53:0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386
 
黎卫: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林与被告黎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黎卫向原告王海林支付劳务费1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0元为本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1月8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海林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元,诉讼保全费135元,由被告黎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申婷婷、欧文超  联系电话:83006105、8300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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