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25093号原告广州世纪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刁朝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8:53:4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25093号
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刁朝晖: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世纪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刁朝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25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世纪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2147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所欠租金为本金,从每月1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每月欠租本金为限,其中2023年6月欠租30107元;2023年7月-2023年10月每月欠租4301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世纪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店庆费5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1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世纪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1月场地占用费63631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世纪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装修优惠期租金差额76050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世纪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恢复商铺的打拆费用63750元;
六、被告刁朝晖对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广州世纪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66元,由原告广州世纪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刁朝晖共同负担72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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