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粤0103执异95号异议人林静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0:59: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执异95号
广州穗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蓝蜂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勇胜、孙治林:
关于申请执行林静欢与被执行人广州穗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蓝蜂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3)粤0103执767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静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追加刘勇胜、陈勇、孙治林为(2023)粤0103执76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孙治林为(2023)粤0103执76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5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蓝蜂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陈勇为(2023)粤0103执767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穗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蓝蜂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异议人林静欢的其他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第一、三项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人林静欢,第三人陈勇对本裁定第二项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 系 人:黄法官、欧助理 联系电话:83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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