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2024)粤0103执异111号异议人广州惠至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1:00:2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111号
贵州利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循国、胡吉浪、龚循启: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惠至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利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3执6039号】,广州惠至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龚循国、胡吉浪、龚循启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龚循启为(2023)粤0103执603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8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二、追加胡吉浪为(2023)粤0103执603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三、追加龚循国为(2023)粤0103执603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8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 系 人:黄法官、欧助理 联系电话:83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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