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5120号原告李杏容与被告陈淑仪、刘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1:07:4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5120号
刘莉:
本院受理原告李杏容与被告陈淑仪、刘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5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杏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杏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金超、杨爵阁,电话83006081、8300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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