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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563号原告卢仕颖与被告何先航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2:1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563号
何先航:
(2023)粤0103民初563号原告卢仕颖与被告何先航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先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6580元给原告卢仕颖;二、被告何先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卢仕颖(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658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卢仕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先航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何先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卢仕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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