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送达公告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粤0103民初19560号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3: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9560号
刘天颜:
(2023)粤0103民初19560号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颜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合同》于2023年11月10日解除;二、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3JH49轻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为89190140、车架号为LVBV3JBB7EE256229)车辆过户到被告刘天颜名下的手续;三、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的挂靠费8492.6元;四、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2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2021年11月30日止以4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计至2022年11月30日止以6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清付时止以8492.6元为基数);五、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和车船税17085.86元;六、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保险费、车船税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其中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从2021年1月18日止以5268.43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2月10日止以10099.46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1日起至清付时止以17085.86元为基数);七、驳回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被告刘天颜负担484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付,同意本院不退回,被告应付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