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9562号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3:5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9562号
刘天颜:
(2023)粤0103民初19562号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颜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合同》于2023年11月10日解除;二、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0KF80轻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为89190149、车架号为LVBV3JBB5EE256231)过户到被告刘天颜名下的手续;三、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挂靠费7275.42元;四、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以98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318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2021年11月30日止;以538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至2022年11月30日止;以7275.4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各笔违约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五、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代垫保险费17473.66元及车船税89.76元;六、被告刘天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代垫保险费、车船税的违约金(以6553.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100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各笔违约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七、驳回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7元,由被告刘天颜负担333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付,同意本院不退回,被告应付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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