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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4127号原告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津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4:1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127号
张津宁:
(2023)粤0103民初24127号原告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津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津宁于2023年6月1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23日解除;二、被告张津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交还车牌号码为粤ABY6623的埃安牌小型轿车;三、被告张津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23日止的租金14846.63元及违约金487.32元;四、被告张津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迟延交还车辆的租金及服务费损失(自2023年11月24日起计至被告张津宁将车牌号码为粤ABY6623的埃安牌小型轿车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之日止,按每月4300元的标准计算);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元,由被告张津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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