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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诉前调6885号林晓镇、林汉如与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4:4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6885号
齐杰:
林晓镇、林汉如与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林晓镇、林汉如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6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63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8日为3651.57元);以上暂共计为12286.5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定于2024年7月24日10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欧阳鸣鹂,电话:020-83006075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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