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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273号原告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宁申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5:0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273号
蔡宁申:
原告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宁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宁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车队服务费和保险费17000元;二、被告蔡宁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2024年车队服务费14600元;三、被告蔡宁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7000元为基数,从自2022年12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3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3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期间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5元,由被告蔡宁申负担(受理费原告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蔡宁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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