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633号原告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登武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5: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633号
金登武:
原告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登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登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挂靠费3500元及违约金(以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金登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车船税合计4576.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576.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三、被告金登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元,由原告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8元,被告金登武负担169元(受理费原告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金登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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