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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2820号原告唐德海、林碧珠诉被告康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7: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民初22820

康福山:

原告唐德海、林碧珠诉被告康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2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康福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德海、林碧珠清偿借款52.8万元。二、被告康福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德海、林碧珠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834日起计算至2018312日;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8313日起计算至201936日;以42.8万元为本金,自201937日起计算至2019327日;以47.8万元为本金,自2019328日起计算至2019424日;以52.8万元为本金,自2019425日起计算至2020819日;均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52.8万元为本金,自20208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被告康福山已支付的利息306000元,应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唐德海、林碧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95元,由原告唐德海、林碧珠负担200元,由被告康福山负担109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民一庭,谭碧婷、彭嫦,电话020-830058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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