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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033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华、周国锋、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7:0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033
周国锋、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
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华、周国锋、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合同项下租赁物车架号为LS1D364D5L0010695(车牌:粤ES7625)、车架号为LS1D364D7L0010939(车牌:粤E28574)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邓春华、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邓春华支付因追索租金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周国锋、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邓春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4724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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