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69号原告广州市新陶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三人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毅威、陈宇婵、黄颖康、广东三阶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7:3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869号
刘毅威、陈宇婵、黄颖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新陶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三人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毅威、陈宇婵、黄颖康、广东三阶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3执异474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新陶经贸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3执550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75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中凯绿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裁定内容,并依法驳回被告要求追加原告为(2023)粤0103执550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