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92号原告曹静巧诉被告何颖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8: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9592号
何颖仪:
本院受理原告曹静巧诉被告何颖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四倍计算,自2023年11月1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日,利息为5826.67元);2、律师费16000元、担保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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